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中央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5〕35号)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市财政局、市能源局制定了《中央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5〕35号)规定,制定重庆市专项资金具体操作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专项资金,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下达至重庆市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清洁化石能源以及化石能源清洁化利用等能源清洁开发利用的专项资金。
(四)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强化绩效目标开元入口 开元在线官网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会同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自评及项目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一)按规定及时上报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有关情况,并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七条每年2月28日前,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地方项目向市能源局、市财政局申请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奖补资金,并报送上年实际开采利用量和当年预计开采利用量等相关材料和数据。申报奖补资金的项目应当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八条每年4月10日前,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对地方项目报送的开采利用量等相关材料和数据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汇总的上年实际开采利用量和当年预计开采利用量等数据一并上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第九条每年8月1日前,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地方项目向市能源局、市财政局报送当年和下年预计开采利用量等数据。每年8月20日前,市能源局、市财政局将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第十条重庆市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奖补资金按照财建〔2025〕35号文件明确的“多增多补”原则进行分配。较上年开采利用量增加的,按照增幅给予梯级奖补;较上年开采利用量减少的,按照降幅扣减奖补资金;对取暖季生产的非常规天然气增量部分,按照“冬增多补”原则给予奖补。
第十一条计入奖补范围的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指符合天然气国家质量标准的非常规天然气开采量,但采出后未实际利用以及用于上网发电且享受电价补贴的部分不计入奖补范围。具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煤层气开采利用量×1.5+页岩气开采利用量+致密气开采利用量×权重系数;
某企业当年奖补气量=上年开采利用量+(当年开采利用量-上年开采利用量)×对应的分配系数+(当年取暖季开采利用量-上年取暖季开采利用量)×1.5
其中,取暖季为每年1-2月、11-12月;某企业当年奖补气量≤0时,按0计算。
某企业当年奖补奖金=(某企业当年奖补气量/全市当年奖补气量汇总数)×全市当年奖补资金汇总数。
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较上年增加(减少)的,按照增幅(降幅)确定分配系数:
第十四条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奖补资金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将资金拨付至各企业。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市财政局、市能源局按照职责分工,将本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财政部和国家能源局备案,抄送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并会同财政部重庆监管局对本市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等情况开展抽查。
第十七条按照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财政部重庆监管局等有关工作安排,市财政局、市能源局组织相关企业开展抽查、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八条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财政、能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分配和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财建〔2025〕35号文件及本操作规程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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