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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托管”不“脱管”!稀土高新区印发《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小编时间:2026-01-12 15:04 次浏览

信息摘要:

  近日,为规范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确保中小学生身心安全和健康成长,引导校外托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印发《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

  近日,为规范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确保中小学生身心安全和健康成长,引导校外托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印发《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五个章节,包括二十一条具体规定。《办法》明确了市场监管、教育、公安、消防、卫健等部门及镇(街道)涉及校外托管机构管理的职责分工,机构设置标准,机构审批程序,对机构服务及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对食品安全、消防安全、人员管理、安全保障等关键环节进行刚性约束,让“托管”不再“脱管”。

  《办法》不仅将常规校外托管机构纳入监管,还将“小饭桌”纳入监管范畴,明确其须参照《办法》执行,确保稀土高新区校外托管领域监管无漏洞。据统计,稀土高新区内受托管学生约占全区中小学在校生总数的14%。《办法》的出台标志着稀土高新区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迈入制度化、规范化新阶段。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包头市学校食堂、“小饭桌”和校园周边小摊贩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包头稀土高新区所辖区域内从事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含小饭桌)以及相关管理活动。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学校以外开办并依法登记,受中小学生监护人委托,在非教学时间为中小学生提供就餐、休息、接送和临时监护等服务,具有固定场所的校外托管社会服务机构。

  第三条校外托开元体育网站 开元登录入口管机构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管理体制,教育、市场监管、消防、公安、卫健、建设、城管、应急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及投诉信访工作。

  第四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开展托管服务。未经登记的任何机构,不得以教育咨询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托管服务。校外托管机构不得开展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培训和学习辅导活动,不得开设全日制班招收中小学适龄学生及学龄前幼儿,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提供学生餐饮服务的,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

  1.举办者须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有必备的开办资金和稳定经费来源;

  2.举办者应当根据托管学生人数配备工作人员,托管学生在25人以下的应配备2名以上工作人员,每增加15名学生,应相应增加1名工作人员;

  3.举办者和从业人员应当身体健康,无精神疾患、传染性疾病、吸毒史、犯罪记录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疾病与安全因素;

  4.举办者和从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未成年人保护、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及消防安全等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

  2.应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建筑物的1—3层,严禁设在建筑物的地上4层及以上楼层和厂房、地下(半地下)建筑、仓库以及违法建筑内;

  3.提供住宿的校外托管机构,住宿面积应与托管学生人数相适应且不能与家庭混用;托管学生人均室内居住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室内净高不低于2.4米,采光、通风、隔音效果良好;

  4.校外托管机构举办者不得对经营场所承重结构进行拆改,确需拆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出具施工方案;涉及消防装修内容的,应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等手续;

  5.居民楼内新设立的校外托管机构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居民住宅楼内的校外托管机构,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和业主大会同意,不得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改变住宅外立面或在外墙上开门、窗;

  6.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出入口、活动区、休息区、餐饮区、食品加工操作区应当安装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保存期不低于30天,同时应兼顾学生隐私保护。

  第七条校外托管机构应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承担安全管理第一责任,遵守法律法规,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传染病疫情、火灾、自然灾害和重大治安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生、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安全事件应当及时向行业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八条校外托管机构应规范经营行为,建立服务标准,加强经营管理、安全管理和对托管学生的管理,避免发生噪声扰民、油烟扰民等情形,并及时处理因此而引发的邻里纠纷。依法取得的相关证照、收费标准以及各项管理制度等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校外托管机构应与学生监护人签订托管服务协议书,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不得收取公示收费项目之外的任何费用。停止托管服务的,应提前30日告知托管学生及其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剩余天数退还托管费用,并依照协议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等要求,按规定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经营登记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应满足如下要求:

  1.厨房应独立设置、设施设备齐全、布局合理,面积与供餐人数相适应,原则上不小于5平方米;

  2.应配备能正常使用的食物贮存、冷藏冷冻、餐饮具清洗、消毒及保洁等设备,食品原料应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并按要求贮存;

  3.不得提供冷荤类食品、冷加工糕点及生食水产品,食品应当餐加工、烧熟煮透,供应的食物应按品种每餐进行留样;

  4.应实行分餐制供餐,配餐营养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生营养标准,每周应制定食谱并在就餐场所公示;

  5.厨房工作人员应持有有效健康证明,餐饮具应按要求清洗、消毒,鼓励提供就餐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实行“互联网+明厨亮灶”管理,自觉接受学生监护人和职能部门监督;

  6.不能自行加工制售食品的校外托管机构,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能承担食品安全责任、社会信誉良好的供餐单位配餐。

  第十一条校外托管机构应严格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消防安全管理应满足如下要求:

  1.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配备管道燃气,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并按规定进行设施维护;

  2.电气产品的标准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气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的设计、敷设、穿管,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加强日常维护保养、检测;

  3.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不得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4.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组织学生开展1次实地演练,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实行每日防火巡查。

  第十二条校外托管机构应严格落实学生托管期间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建立和完善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必须保障被托管学生人身安全,并履行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1.根据托管服务协议书的条款保障学生在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之间,校外托管机构与学生家庭住所之间的在途安全;

  2.学生未按时到达校外托管机构,应及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所在学校,并积极查找,必要时立即报案;

  3.建立学生交接制度和外来人员进出台账。安排专人负责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学生在托管时间内必须始终有工作人员照看;

  4.应当预防和避免暴力事件,保护被托管学生身心不受到伤害。出现突发事件,应立即报警并保护、救助学生,并立即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5.校外托管机构不得使用车辆接送学生,如有需求,必须按照《包头市校车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包府办发〔2013〕112号)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6.对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有其他生理、心理状况异常等情况的学生,应当做好安全信息记录,妥善保管学生的健康和安全信息资料,依法保护学生个人隐私;

  7.提供午休服务的,应严格实行男、女生分寝居住制度,保证一人一床,床铺不得高于2层,上铺应有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栏,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不得设置通铺、地铺。

  第十三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环境和物品进行清洁消毒。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控、卫生管理要求,禁止随意倾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保证托管环境、生活用品的卫生。发生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立即向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及时采取管控措施,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第十四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建立健全各类安全事故或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机制,并定期组织演练。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院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当餐留样样品;

  2.发生传染病疫情,应立即将有症状学生送医院治疗,并停止经营活动,及时向卫生健康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生所在学校报告,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采取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扩散、蔓延;

  3.发生火灾、重大治安等突发事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转移、疏散学生,并停止经营活动,配合有关主管部门或者采取其它必要防护措施,开展抢险、救助和防护,保障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在其经营范围内开展托管服务,不得从事与托管活动无关的其他业务,不得提供过夜住宿服务。在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相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或参照有关规定履行对校外托管机构监管职责。

  1.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加强校外托管机构日常监管;负责校外托管机构市场主体的登记设立,并通过官网向社会公开;负责提供餐饮服务的校外托管机构《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对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价格收费行为以及职责范围内其它事项的监督管理;建立基础信息台账和安全风险信息互通机制;依法查处无证无照以及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等违法行为。

  2.教育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学校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具备合法手续的校外托管机构(含“小饭桌”);加强教师队伍管理,禁止在校教职员工开办校外托管机构或在校外托管机构兼职,禁止学校与校外托管机构违规合作谋利;负责对利用校外托管机构变相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监督管理;负责在校外托管机构的在校学生安全宣传教育。

  3.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督促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内部安全保卫工作,加强对校外托管机构周边的治安管理;负责指导校外托管机构对从业人员开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发现不宜从事校外托管服务的人员,通报市场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从业人员根据需求提供安全技术防范和治安管理方面的指导和培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非法校外托管机构取缔工作。

  4.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宣传、指导;协助相关部门进行营业前消防安全核查;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对校外托管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供技术服务;督促、指导、协助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辖区范围内校外托管机构做好消防宣传教育。

  5.卫健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公共场所卫生、消毒设施、生活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控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保障卫生安全;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6.建设管理部门: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建筑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和安全技术指导;协助市住建局对校外托管机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督促燃气企业对校外托管机构定期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及安全用气知识培训。负责对校外托管机构的餐厨废弃物、生活垃圾处置、噪声、油烟污染等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对经营场所的外立面装修、店铺牌匾进行备案监管。

  7.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依规指导、协调和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8.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监督检查责任,将校外托管机构纳入村(社区)安全管理范围,加强日常检查和动态排查,发现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的校外托管机构,及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处置;配合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对校外托管机构安全防控力度,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协助相关部门及时核实投诉举报、清理整顿校外托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开展涉及安全、维稳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七条各相关部门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校外托管机构的安全、治安、消防、食品、公共卫生等进行监管,防止出现监管盲区,坚守安全底线。

  第十八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定期公示校外托管机构证照办理情况,并于每学期开学前反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学校采取多种方式公示学校周边许可(登记)的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和监督举报电话,方便学生监护人选择。

  第十九条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教育、消防、卫健、城管执法、公安、各街镇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校外托管机构监管中的重大问题,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职责分工,加强信息沟通和通报机制,协调各单位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综合行开元体育网站 开元登录入口政执法检查。

  第二十条学生监护人之间互助提供非营利性托管,且托管学生数在5人及以下的,受托家长可以不登记设立校外托管机构,但受托家长应与委托学生监护人之间明确各自权利、义务和责任,尽到安全、卫生等责任,确保学生安全。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稀土高新区市场监管和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如国家、自治区和包头市出台涉及校外托管机构的新规定,以上级规定为准。本办法实施前已运营的托管机构,需在2026年3月1日前完成整改并重新登记,逾期未合规者依法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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